比起金融風暴、兩岸三通、檢討司法體系等,雙重國籍這件事,可以說微不足道。
那,為什麼李慶安的雙重國籍一而再再而三的引爆大家神經?
問題不見得是雙重國籍本身。服公職者,曾有雙重國籍的人多的是,並非每個都惹人厭。
問題在說謊、文過、虛偽、狡辯。
而這四個特質,正是執政一個多年,擁有絕對優勢資源的政黨在犯錯時能夠做到,弱勢的人民做不到的。不管是哪一種過錯。
國籍法規定的很明白,如果立委具外國國籍,應於就職之前,辦理放棄外國國籍;而就職之日起1年內,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。換句話說,法律規定擁有雙重國籍的立委,必須在就職之前就採取「積極作為」。她沒有做。
李慶安不知道(或不認為)必須那麼做嗎?不然。否則她為何大聲叫陳師孟去放棄?
就憑這件事,她的政治生命應該已經告終。她的美國國籍沒什麼好查。就算要查,也應該是查她何時取得,而非現在是否具備。她根本早該道歉一百遍,抱頭鼠竄離開立法院,連本帶利返還薪資。可是她沒有。她先拖延,然後狡辯。
狡辯也有很多等級。有那種可以舉出像樣理由掰的,也有那種舉不出的。她無疑屬於後者。可笑的是,居然很多有頭有臉掌權掌勢的人,穿西裝打領帶,振振有詞一起瞎掰。
李慶安的美國國籍到底還在不在,不是重點。為什麼這件事非得等美國人解釋不可?為什麼立委們得大家一起被查,還得簽同意書?為什麼這樣一件可以清楚解決的事,得花這麼多成本、牽扯這麼多人、做跨國調查?大家都曉得,是模糊焦點。
這就是整件事真正令人不齒的地方。
國籍沒有自動喪失的問題,只有申請放棄和被剝奪的問題。這是立法精神。為什麼?因為國家希望你我犯罪的時候,不管逃到天涯海角,它都擁有管轄權。這點,世界各國都一樣。
如果美國國務院認為李慶安因為自始對美國不忠,違反歸化取得國籍的宣誓規定,因而判定她的美國國籍自始無效,可以為她的投機行為解套嗎?不行吧。
如果美國國務院認為李慶安宣誓擔任中華民國立法委員,構成對美利堅共和國之叛國行為,因而剝奪她的美國國籍,可以為她的投機行為解套嗎?不行吧。
這個問題,和美國一點關係也沒有。事實上,和李慶安現在是否具備美國國籍,也一點關係都沒有。
堂堂一個完全執政的執政黨,竟連這樣單純的事都不願處理、無法處理,反而集體繼續說謊、文過、虛偽、狡辯,這,才真的令人受不了。否則,一個李慶安,算什麼。
又,國籍與綠卡,有很大的不同。我當然不會替馬英九辯解,但是於法論法,這兩者在「自動失效」這一點上,差異甚大。綠卡的立法精神在於居住之便利,倘無居住之誠意及實情,確實可能會不見;國籍則否。但是,取得綠卡和美國國籍,又不願誠實放棄的投機心情,則無二致!因此「國民黨為了保護馬英九,對李慶安投鼠忌器」的說法,其來有自,嘿嘿嘿。
國籍法的法條在這裡,第二十條。
圖片說明:上圖是剛剛從李慶安的關懷網站上面照下來的,寫今天是108年12月10日星期三。相信是碰巧的技術性問題,她的幕僚可能很快就修好了。通常抓這種錯誤公諸於世不是我的作風,不過因為對象是這樣的人,我也不來客氣。就給她...用力的笑!!!(想看大圖者,可至部落格相簿點擊該相片,即會自動放大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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