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有關同性婚姻的正反意見吵得沸沸揚揚,坦白講,我有些累了。寫這篇文,只想談談它的政治面,也就是所謂「民意」。
我不否認日前「護家盟」的大動員令我不快,但我絕不因此認為「護家盟」不可言所欲言。可是,作為同性婚姻的支持者,我卻不得不擔心這樣的動員,對習於看民意風向轉舵的立法者,會產生怎樣效應。
居住美國這些年,經歷三番兩次同性婚姻的大辯論,深深覺得這是一個「需要」、並且「可以」經由法律的討論來刺激思考,進而改變社會觀感的議題,雖然並非一蹴可幾。麻州法院在2004年判決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違憲,開啟美國同性婚姻合法之門。同年,出身麻州的民主黨候選人凱瑞輸了大選,當得很爛的總統小布希當選連任。許多政論家認為,麻州允許同性婚,是大選翻盤的關鍵之一。可見當時美國的多數民意,對於同性婚姻有不少恐懼。
然而十年之後,幅員廣大、思想紛陳、把上帝印在鈔票上的美國,已有多達十六州將同性婚姻合法化。民意調查顯示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逐年提高,2004支持同性婚姻的成年人僅三成(近六成表示反對);2013年,贊成者已經過半,年紀越輕、教育程度越高的族群,支持的比率越高。其中18-29歲的年齡層,贊成者高達六成五。而且在這個年齡層裡,只有六個保守州的贊成比率低於四成五。又,研究這些數字的人發現一個現象,就是當支持同性婚的比率達到一定程度時,贊成的比率就會繼續上升,且攀升的速度加快。
美國的例子顯示兩個重點。第一、以法律保障人權,不必以民意為基礎。第二、法律不能決定道德之依歸,卻能逐漸改變社會的想法。
美國社會比台灣紛雜很多,宗教包袱也重很多。美國社會以十年光陰達到過半成年人贊成同性婚,相信台灣社會只要持續努力,不出三到五年就可以(甚至現在就有可能是多數)。
希望那些持反對意見的立委,想想美國走過的路,運用在最實際的政治考量裡。因為很快,台灣的多數民意將會站在「贊成」這一端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