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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錢建榮(法官)

「一夫當關、萬夫莫敵」的曾勇夫部長,於上任不到一年就殺了九位死刑犯。曾部長這次說簽署執行令的那一剎那「心情很沉重」,去年執行四位死刑犯時,他甚至 還說他「流下眼淚」。但實情卻是:批准五位死刑犯的執行令前夕,曾部長率法務部官員與司法院官員餐敘,沉溺在杯觥交錯、酒酣耳熱的情緒中。令筆者無法不想 起去年四月三十日傍晚,執行四名死刑犯的同時,曾部長在宜蘭某知名名產店前與人談笑風生的情景。沒錯,曾部長當日正與法務部同仁在宜蘭年度旅遊!真不知他 的眼淚是何時流的?


兩次執行死刑都有固定的戲碼,都是某位因通姦及侵害言論自由而形象大壞的立法委員,先激情質詢死刑何以遲不執行,然後曾部長就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「配 合」執行死刑。這次執行效率更是驚人,才傳出法務部「審核死刑執行小組」前日已提出名單,部長於翌日上午即批示執行令,同日傍晚五位死刑犯立即命喪黃泉。 而這距離該立委質詢日僅有三天!真不知決定執行死刑的究竟是部長還是特定立委?

刑事訴訟法特別將死刑的執行與否,交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-法務部長-決定,正係立法者要求行政權(法務部長)監督司法權(法院判決)的制衡機制,立法者也 分別在刑事訴訟法、赦免法中,要求死刑的執行前必須再次審查是否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,有無心神喪失或懷胎中婦女之情形,及有無應經總統赦免情事。 尤有甚者,法官判決死刑所依據的法律,不論實體法或程序法,必須均無違憲疑慮,更是憲法要求所有國家權力應受人民基本權拘束的自明之理。法務部制定「審核 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」及成立「審核死刑執行小組」,作為法務部長裁量是否執行死刑的規則及諮詢單位,部長更應戒慎恐懼地看待自己所掌有的此項生殺大權, 始不枉立法者(民意)對法務部長的期許及人民的信賴保護。更別說兩年前通過公布的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」,將兩公約內國法化後,其中「受死刑宣告者,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。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、特赦或減刑」的規定,更成為立法者對於總統及法務部長的最新民意 要求,法務部長豈能忽視?

不論去年四月或這次的執行,法務部長或總統府始終抱持「法官已經判決死刑確定,法務部長必須執行始符依法行政」的說法,顯然誤解「裁判權」與「執行權」分屬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憲法意義。死刑犯判決確定是事實,但所謂依法行政原則要求的是,執行刑罰必須依據法律及憲法,法務部長是否忠於法律,符合法定程序去執行死刑才是重點。即使人民實體上應受處罰,但檢驗政府是否依據法定程序執行處罰,決定執行者是否抱持謙卑謹慎的態度,才是反映政府是否誠信對待人民的表 現。

據瞭解,四十餘位死刑犯早就依據兩公約施行法,聲請總統特赦或減刑。總統是否依據赦免法第六條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研議?法務部長究竟有無仔細研議赦免事 由之有無及可行與否?行政院是否已回覆總統有無赦免事由?在總統並未確定並無赦免情事的前提下,法務部長怎麼敢再冒然執行死刑!更別說「審核死刑執行小 組」才剛提出名單,部長並非歷經一夜(?)長考,反是歡喜赴宴、酒酣耳熱後,不到數小時即逕於隔日一早,「自稱心情沉重」的簽署執行令,豈非將自己當作橡 皮圖章?更別說去年四月三十日執行死刑當晚,竟還有心情在宜蘭與法務部同仁自強活動旅遊,還大言不慚的「自稱流下眼淚」?其後面對外界對於司法可能誤判的 質疑,法務部官員竟然以「只是單一個案」、「不要消費江國慶」來回應?

馬總統才於兩年前簽署兩公約並公布為國內法,今年農曆年前也才宣示要減少死刑,檢討司法誤判,但是決定執行死刑與否的法務部長,不是重新檢視所有個案有無 赦免事由、有無誤判可能性,反而是急就章的以這樣荒謬的態度面對死刑的執行,馬總統您確定還要將死刑執行權交給這樣的部長決定嗎?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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